第229章 车辆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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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准备去省局参会的材料期间,王兵在浏览本地网络论坛、贴吧以及一些同城信息网站时,惊讶地发现,几家活跃在平州,特别是下属龙安、双城两县市的车辆统筹公司,已经开始堂而皇之地发布广告,招揽普通私家车主购买他们的“车辆安全统筹”服务。

  广告语极具诱惑性:“告别高额保费,享受同等保障!”“车险改革红利,私家车主福音!”“互助共济,省钱省心!”

  下面还附有一些看似真实的客户“好评”和价格对比表,显示其费用比正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便宜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多。

  王兵的心猛地一沉。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打擦边球或者局限于特定高风险群体了,这是将手直接伸向了数量最为庞大的普通私家车车主群体。

  这意味着风险敞口呈指数级放大。这些私家车主大多风险意识相对薄弱,更容易被低价吸引,一旦统筹公司出现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范围将远超之前的营运车辆群体。

  更关键的是,王兵凭借这段时间恶补的法律知识和监管直觉判断,这种行为性质可能已经发生了质变。

  如果之前针对营运车辆,还可以部分解释为在特定行业群体内的“互助”或“统筹”(尽管依然违规),那么现在面向不特定的、广大的私家车主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承诺承担保险责任,这已经清晰地符合了《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这是往枪口上撞啊。”王兵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些花花绿绿的广告,喃喃自语。他意识到,问题已经从单纯的监管模糊地带、风险提示层面,升级到了涉嫌刑事犯罪的高度。

  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有时确实存在“抓手不足”的困境,但刑法这把利剑,其威慑力和强制力是截然不同的。

  几天后,王兵的担忧得到了现实的印证。平州银保委接待了两位来自龙安县的私家车车主。他们愁眉苦脸地带来了一份“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以及一堆宣传材料。

  原来,他们轻信了广告,为自己的私家车购买了所谓“全险统筹”,费用比正规保险便宜了近百分之四十。

  结果前不久,其中一位车主于某发生了追尾事故,负全责,车辆维修费用预估要两万多元。

  当他联系统筹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先是各种拖延,后来电话直接无法接通,办公地点也人去楼空。另一位车主则是看到于某在某音发的维权帖子后心生恐慌,前来咨询自己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退费。

  “同志,你们得管管啊!这明明就是保险嘛,说得天花乱坠,出了事人就跑了!”受损的车主情绪激动。

  王兵接待了他们,耐心听取了情况,仔细查看了他们的合同。合同文本刻意规避了“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法定术语,改用“统筹人”、“参与人”、“统筹费”、“补偿责任”等字眼,但实质内容与商业车险合同高度相似。王兵内心叹息,这些公司的套路越来越深了。

  他给两位车主倒了水,语气平和但严肃地解释道:“两位师傅,首先我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但是,必须向你们说明一个重要情况:你们所联系的这家‘XX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并非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它不属于我们银保委系统监管的持牌保险机构。”

  他看着车主们困惑而焦急的眼神,继续清晰地说道:“这类公司开展的所谓‘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实际上是一种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目前,对于这类非持牌机构开展的类金融活动,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我们监管部门主要的抓手是进行风险提示,以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防范涉及车辆统筹业务风险提示》的宣传折页递给车主:“这是我们之前发布的公开风险提示,里面明确说明了这类业务的风险。

  对于你们遇到的情况,特别是其中一位师傅已经遭遇了损失,我个人的建议是,这不单纯是民事合同纠纷,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两位车主都愣住了。

  “对。”王兵肯定地点点头,“这种面向社会公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管辖范围。”

  他看着那位受损的车主:“您这种情况,携带好合同、转账记录、对方公司失联的证据以及车辆维修的定损单等相关材料,直接到龙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者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去报案,可能是更直接有效的维权途径。同时,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虚假宣传。”

  送走了将信将疑、但总算找到一点方向的车主后,王兵心情沉重。车主们的无助和愤怒让他更感责任重大。光靠风险提示和等待问题爆发后再去协调,太被动了,而且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必须推动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确认自己的判断,王兵下班后,给自己大学时关系最铁的哥们之一,现在江城某县检察院捕诉科担任检察官的李明打了个电话。

  两人寒暄几句后,王兵直奔主题,将车辆统筹公司,特别是近期向私家车主扩张的情况,详细向李明描述了一遍。

  李明听完,在电话那头沉吟了片刻,以他检察官的专业角度分析道:“兵子,按你的描述,这事儿确实够得上非法经营罪的门槛了。关键是几个要件:第一,是不是违反国家规定?当然违反,《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必须经特许批准。

  第二,是不是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收钱承诺赔付,这就是经营保险业务。第三,是否扰乱市场秩序?这不用说了,肯定扰乱。第四,情节是否严重?这要看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的具体损失,但从你说的扩散到私家车领域看,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情节严重的认定可能性很高。”

  他顿了顿,补充道:“这类案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我们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判决,链条是完整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和经营数额、损失金额的认定。你们监管部门如果能出具一个性质认定的函件,对公安机关立案会是非常有力的支持。”

  哥们的专业肯定,让王兵心里更有底了。这不仅仅是监管业务问题,而是关乎法律底线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事不宜迟。王兵连夜整理了一份简明扼要的《关于平州辖区部分车辆统筹公司业务范围扩至私家车领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反映及工作建议》。

  报告中,他详细列明了在龙安、双城等地发现的新情况,附上了网络广告截图,分析了其行为性质与非法经营罪要件的吻合度,并提到了已出现的车主受损实例。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明确建议:建议我局尽快与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正式沟通,通报相关情况,研商建立线索移送和协同打击机制,将此类涉嫌犯罪的活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从根本上遏制其蔓延势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天一上班,王兵就将这份报告呈报给了吴局。

  吴局他仔细阅读了王兵的报告,眉头渐渐锁紧。他当然知道车辆统筹公司是个老问题,但发展到面向私家车、并且可能涉嫌犯罪的程度,还是让他感到吃惊。

  “王兵,你这里面的判断,特别是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有把握吗?”吴局抬起头,目光锐利地看着王兵。

  “吴局,我有相当把握。”王兵沉稳地回答,将自己观察到的广告情况、车主投诉实例,以及私下咨询检察官同学得到的专业意见都简要汇报了,当然,他隐去了咨询同学的具体身份信息,只说是“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

  吴局手指轻轻敲着桌面,思考了片刻。车辆统筹公司不属于监管部门监管,如果去干预是否存在越权的法律风险?但作为监管部门,守护底线、保护消费者是天职,如果明知风险升级甚至涉嫌犯罪而坐视不管,那是失职。

  “嗯……”吴局缓缓开口,“情况确实比较严重。这些公司胆子越来越大了,把手伸向私家车,一旦爆雷,就不是几辆货车的问题,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家庭受影响,社会影响会非常恶劣。”

  他停顿了一下,做出了决断:“你的建议很有必要。我们不能只停留在风险提示层面,必须采取更果断的措施。

  这样,王兵,你把手头的材料再完善一下,特别是那些网络广告的证据,还有车主投诉的具体记录,整理得再扎实些。

  我同意你的建议,尽快与市局经侦支队进行一次正式沟通。我亲自来联系经侦支队的领导,约定时间。你准备一下,到时候由你主要负责汇报具体情况和技术分析。”

  “好的,吴局!我马上完善材料!”王兵立即应道。吴局的支持让他备受鼓舞。这表明,即使在当前敏感时期,分局层面依然有领导愿意担当,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记住,”吴局叮嘱道,“和经侦沟通,要突出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和涉嫌犯罪的特征,证据要确凿,法律依据要清晰。我们的目标是推动刑事介入,形成震慑。”

  “明白,吴局。我会准备充分的。”

  离开吴局办公室,王兵立刻投入紧张的准备工作中。他深知,这次与公安经侦的沟通至关重要,是将车辆统筹公司问题从“监管难题”推向“刑事打击”的关键一步。

  他收集了更多网上广告截图,整理了近段时间接收到的所有相关投诉记录,并再次梳理了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判例。

  几天后,在吴局的亲自协调下,平州分局与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沟通会在市局经侦支队的一间会议室举行。

  经侦支队方面由一位主管经济犯罪侦查的李副支队长带队,几位大队长和骨干民警参加。平州分局则由吴局带队,王兵和科里的李娜参加。

  会议开始,吴局首先说明了来意,强调了当前车辆统筹业务蔓延升级可能带来的重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表达了希望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犯罪的意愿。

  然后,王兵作为具体经办人,通过精心准备的PPT,详细汇报了情况。

  他展示了车辆统筹公司在网络上面向私家车主发布的广告,分析了其运营模式和宣传话术与正规保险的本质区别与高度相似性,提供了车主受损的具体案例,然后重点阐述了其行为为何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引用了《刑法》、《保险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

  王兵的汇报条理清晰,证据扎实,法律分析到位。经侦支队的警官们听得非常认真,不时低头记录或点头表示认同。

  汇报结束后,经侦支队的李副支队长率先发言:“感谢平州分局的同志带来的这么详细的情况。

  车辆统筹公司这个问题,我们之前也有一些零星的接触,但像今天这样系统性地了解到其最新动态和严重程度,还是第一次。特别是他们从营运车辆扩展到私家车,这个性质确实不一样了,涉及面更广,危害性更大。”

  他顿了顿,继续说道:“从刑事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王科的分析是有道理的。

  这类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当然,具体到立案侦查,我们需要更具体的报案材料、明确的涉案主体、以及初步查证的经营数额或损失金额。

  但你们监管部门提供的这些线索和性质认定,非常重要,为我们前期研判和后续立案提供了关键支撑。”

  另一位张姓大队长补充道:“这类案件取证有个特点,就是涉及大量的电子证据和资金流向追踪。

  如果能够立案,需要我们经侦和网安、技侦等多警种配合。目前看,先从一两个情节严重、事实清晰的个案入手,打响第一枪,可能效果会更好。”

  双方随后就线索移送的标准、证据固定的要求、信息共享的机制等进行了深入务实的讨论。

  会议气氛热烈而高效,最终达成了多项共识:一是建立线索定期移交和重大情况及时沟通机制;

  二是对目前已掌握的存在跑路、涉案金额较大等严重情节的统筹公司,由平州分局整理详细材料后正式移送经侦支队研判,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开展侦查;三是双方共同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揭露此类行为的违法本质和巨大风险。

  沟通会取得了远超王兵预期的成功。不仅推动了刑事打击的进程,更建立了与公安经侦部门的直接协作渠道。

  吴局对会议成果非常满意,在返回分局的车上,特意表扬了王兵:“王兵啊,今天你汇报得非常好,准备充分,有理有据。这件事你发现得及时,判断得准确,建议也得当。辛苦了!”

  “吴局,这是我应该做的。主要是您领导有力,沟通才能这么顺利。”王兵谦虚地回答,但内心充满了成就感。这是他凭借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切实推动工作进展的一次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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