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海疆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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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大明远洋水师的崛起,海关税收的激增,以及海商总协会的成立,大明的海洋事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跃期。然而,繁荣的背后,是日益复杂的海上事务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中外商船纠纷、海盗劫掠与自卫的界限、战时禁运物资的界定、领海范围的模糊、乃至水师缉私的权力与程序……旧的《大明律》中涉及海事的条款已远远不够用,各地官员往往凭借个人理解和地方惯例处置,导致标准不一,怨声载道,甚至给了胥吏贪赃枉法的空间。

  朱由校(陈远)深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在这涉及巨大利益和对外关系的敏感领域,必须有一套清晰、统一、具有权威性的规则。于是,在他的亲自指导和推动下,由刑部、兵部、户部、礼部及新任的海关总署官员共同组成编纂班子,参考部分缴获的荷兰、葡萄牙海事条例,结合大明实际情况,历时数月,草拟出了《大明海疆律例》草案。

  这一日,文华殿内,关于这部旷古未有的涉海法典的审议,引发了比之前海禁之议更为激烈的争论。

  草案被誊抄多份,分发至与会重臣手中。其内容之详尽、理念之新颖,令许多老成持重的官员瞠目结舌。

  “陛下,”一位刑部老侍郎率先发言,他指着律例总则部分,眉头紧锁,“此律例开篇即言‘大明领海’,并划定‘自沿岸潮汐线向外延伸至肉眼不可见陆地之海域’为其范围?此……此界定依据何在?《周礼》?《唐律》?还是太祖《大诰》?茫茫大海,如何勘界?若他国船只在此范围内航行,我水师便可驱逐甚至攻击,岂非徒惹纷争?”

  另一位都察院御史接口道:“还有此处,‘凡于大明领海、官府划定之航道、港口内,所有船只,无论中外,皆须遵守本法及后续章程’。此语虽显天朝气度,然则将西夷商船与我大明子民等同视之,置于同一律法之下,是否……有失体统?夷狄之辈,岂能与我华夏子民同律?”

  保守派的质疑主要集中在“领海”概念的虚无缥缈、以及对外国船只的“平等”待遇上,这触及了他们“华夷之辨”的根本观念。

  支持改革的官员则据理力争。

  兵部尚书王在晋道:“诸位,领海之界定,绝非虚言!若无此界,则西夷战舰可直逼我海岸,商船可随意停靠任何滩涂进行走私,我水师何以御敌?何以缉私?此乃扞卫海疆之基石!至于肉眼不可见之标准,虽显粗疏,然眼下乃权宜之计,日后格物院测绘制图更为精熟,自可细化。”

  海关总署的一位郎中则道:“将中外商船置于同一律法之下,非为抬举西夷,实为便于管理,彰显我大明律法之公正严明。若对西夷一套,对本国商民另一套,则法令紊乱,胥吏易上下其手,反生更大弊端。且律例中亦明确,西夷若违我礼法风俗,惩处更严,并未失却天朝体统。”

  争论的焦点还延伸至具体条款。例如,关于“战时禁运物资”的清单,是否应包含粮食、铁器?关于水师临检、缉拿可疑船只的权限和程序,如何防止兵丁借机扰民?关于海商协会垄断特定航线贸易的合法性,是否与律例中“鼓励通商”的原则相悖?

  朱由校高坐御座,冷静地听着双方的辩论。他知道,这部律例的许多观念是超前的,必然会引来守旧势力的猛烈抨击。但他更清楚,没有这部律法,大明的海洋事业将永远停留在人治的、混乱的初级阶段,无法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待争论声稍歇,他才缓缓开口,声音不高,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海疆万里,非比陆地。旧有律法,如陆战之车,难行于水。《大明海疆律例》,便是朕为这万里海疆打造的战舰!或许初造之时,尚有不足,需不断修缮,但若无此舰,我大明便只能在近海徘徊,望洋兴叹!”

  他目光扫过那些面露不服的保守官员:“领海之界,必须明确!此乃国家主权所在,不容含糊!对外商一视同仁,乃是为了律法威严,便于管理,而非自降身份!具体条款,若有瑕疵,可议可改,然立法之精神,不可动摇!”

  在皇帝的强力推动下,尽管仍有不少官员心存疑虑,但《大明海疆律例》的颁布已势在必行。最终,经过数轮修改,这部囊括了领海、航运、贸易、缉私、战时行为准则等方方面面,共计十二章二百余条的大明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涉海法典,正式由朱由校下旨,刊印天下,通令沿海各省及水师衙门严格执行。

  法典颁布之日,沿海各省反应各异。水师将领和海关官员大多欢欣鼓舞,终于有了执法的明确依据;部分开通的海商亦认为有了稳定经营的保障;而那些习惯于在灰色地带牟利的地方豪强、走私商贩以及与之勾结的官吏,则感到套在脖子上的绳索又紧了一圈,暗中怨愤不已。

  这部超前的律法,能否在习惯于旧有模式的中外海商和沿海官吏中得到有效执行,无疑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但无论如何,一个试图用规则而非仅仅依靠武力来管理海洋的时代,已经随着这部律例的颁布,悄然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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