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外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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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士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明士兵行为,整肃军纪,特制定本条例。凡大明在籍士兵,皆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士兵乃军队之根基,须恪尽职守,精忠报国,以扞卫大明社稷为己任。

  第三条 士兵须绝对服从皇权,效忠皇帝,听从指挥,勇猛作战,不得有违。

  第二章 士兵资格与分级

  第四条 士兵资格:

  年满十六至四十岁之大明子民

  身家清白,无犯罪前科

  身体健康,无残疾隐疾

  通过基本体能、武艺考核

  第五条 士兵分级:

  三等兵:新入伍者,为期一年

  二等兵:服役满一年,通过考核

  一等兵:服役满二年,武艺精熟,通过考核

  下士:服役满三年,有杀敌战功,通过考核

  中士:服役满五年,有杀敌战功,通过考核

  二级上士:服役满八年,有杀敌战功,通过考核

  一级上士:服役满十年,有杀敌战功,任伍长满二年且无过,通过考核

  二级军士长:服役满十五年,有杀敌战功,任小旗满三年且无过,通过考核

  一级军士长:服役满二十年,杀敌有功,任总旗满五年且无过,通过考核

  第六条 特殊兵种要求:

  火器兵:需通过视力、反应测试

  骑兵:需精通马术

  水师:需通水性,无晕船之症

  技术兵:需有相应技艺基础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日常职责:

  每日操练不得少于三个时辰

  熟练使用配发武器

  维护保养武器装备

  遵守军营作息时间

  第八条 战时职责:

  奋勇杀敌,不得畏缩

  绝对服从上官指挥

  保护军旗,维护军威

  互相救助,不得抛弃同袍

  第九条 特别义务:

  严守军事机密

  举报违纪行为

  协助维护军营秩序

  参与军营建设

  第四章 日常守则

  第十条 作息时间:

  寅时三刻起床

  卯时晨练

  辰时早膳

  巳时至申时操练

  酉时晚膳

  戌时点名

  亥时就寝

  第十一条 内务规范:

  营帐整洁,铺位整齐

  武器摆放有序

  个人物品妥善保管

  定期沐浴,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行为规范:

  见到上官须行礼

  军营内不得大声喧哗

  不得私自离营

  不得聚众赌博

  第五章 军饷与待遇

  第十三条 军饷标准:

  三等兵:月饷三百文,年禄米一石

  二等兵:月饷三百五十文,年禄米一石五斗

  一等兵:月饷四百文,年禄米二石

  下士:月饷四百五十文,年禄米二石五斗

  中士:月饷五百文,年禄米三石

  二级上士:月饷五百五十文,年禄米四石

  一级上士:月饷六百文,年禄米五石

  二级军士长:月饷七百文,年禄米五石五斗

  一级军士长:月饷八百文,年禄米六石

  第十四条 特殊津贴:

  伍长补贴:一百五十文,年禄五斗

  小旗补贴:二百文,年禄一石

  总旗补贴:二百六十文,年禄一石五斗

  士官长 补贴:三百二十文,年禄二石

  作战津贴:临战双饷

  技术津贴:技术兵种加饷二成

  边远津贴:戍边士兵加饷一成

  伤残抚恤:因战致残者,终身领半饷

  第十五条 休假制度:

  每月休沐二日

  服役满三年者,可申请排探亲假一月

  婚丧嫁娶给予相应假期

  第六章 训练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训练:

  每日晨跑五里

  弓弩射击百次

  刀枪操练一个时辰

  阵法演练一个时辰

  第十七条 专项训练:

  火器兵:每日实弹射击训练

  骑兵:每日马术训练

  水师:每月出海操练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

  每月小考,考核武艺

  每季大考,考核综合能力

  年度总考,决定升迁去留

  不合格者需加训,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

  第七章 晋升与奖惩

  第十九条 晋升途径:

  年限晋升:服役满期,表现良好,考核通过

  功绩晋升:立有军功,表现突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

  口头嘉奖:表现优异者

  物质奖励:立有微功者

  记功授勋:立有军功者

  特别提拔:战功卓着者

  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

  轻过:口头警告、额外劳役

  中过:杖责、罚饷、降级

  重过:鞭刑、囚禁、开除军籍

  大过:依军法严惩,直至处斩

  第八章 行为禁令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为:

  违抗军令

  临阵脱逃

  泄露军机

  私通敌人

  欺凌百姓

  奸淫妇女

  偷盗抢劫

  聚众闹事

  赌博酗酒

  私斗伤人

  第二十三条 特别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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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 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 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 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 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 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 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 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 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 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 退役条件:

  年满四十五岁

  士兵服役满三十年

  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

  战时伤残康复者

  第三十三条 安置措施:

  发放退役金

  分配田地耕种

  安排地方差事

  优先录用为预备役教头

  第三十四条 待遇保障:

  服役满三十年,终身免徭役

  服役未满三十年,免徭役五年

  子女优先入社学

  享受医疗优待

  年节发放慰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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